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更好地协调和指导我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活动,繁荣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决定成立贵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名称为“贵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贵州师大社科联”。
第二条 贵州师大社科联是贵州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党委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力量,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评估评价和社科普及,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发挥本会作为校党委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依法依规对本会会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2.促进学校理论研究和社会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积极反映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组织开展和指导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开展校内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积极向有关出版社、学术刊物推荐优秀的专著和论文。
4.鼓励和支持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畅通科研成果转化渠道,引导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社会,推动我校成为党委和政府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发展、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先进学术团体及工作者。向省社科联推荐申报本校优秀成果、先进学术工作者等奖励、荣誉称号。
6.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全校社科工作者参加省社科联开展的各种科普活动。
7.完成省社科联和学校党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校内从事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机构,直接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派代表出席校社科联代表会议的权力,代表在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及咨询服务等各种业务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5.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工作者,可获得本会奖励和表彰。
6.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7.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
5.向本会报批或备案所举办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
第八条 会员违规处理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视情况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办会、依法办会、民主办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贵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原则上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按名额分配推选。根据需要,还可特邀部分代表,特邀代表和代表享有同等权利。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修改与通过本会《章程》;4.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5.讨论和决定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调离学校则委员职务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委任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社科联主席原则上由学校分管社科工作的领导担任,秘书长原则上由社会科学处处长担任。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年度工作汇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对拟提名任免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任免职事项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以由主席授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须有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校行政拨款、省社科联的资助、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接受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经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